Q1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如果市家庭收入較低者,政府是否會提高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標準為何?


答: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補助標準可分為二類: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 倍者,自付 30% 337 元),政府補助 70% 786 元)。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未達 2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自付 45% 505 元),政府補助 55% 618 元)。如下表: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 倍者



0



直轄市:


70%(786 )



30%


(337
)



35%(393 )



縣市: 35%(393 )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未達 2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



0



直轄市:


55%(618 )



45%


(505
)



27.5%(309 )



縣市: 27.5%(309 )




Q 2: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如何計算?或可從何處查詢金額?


答: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60 %定之。以 97 年為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網址: http://www.stat.gov.tw/lp.asp?ctNode=512&CtUnit=354&BaseDSD=7 )最近一年( 95 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計算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如下:
























地區


項目



台北市



高雄市



台灣省



金門縣


連江縣



97 年最低生活費



14,152



10,991



9,829



6,500



台灣地區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17,425



另內政部網站( http://sowf.moi.gov.tw/10/9104-1.htm )亦會定期公布每年各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或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Q3 :為審查並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各直轄市、縣(市)之補助基準為何?


答:以 97 年為例,各直轄市、縣(市)之補助基準如下


































地區


補助基準



台北市



高雄市



台灣省



金門縣


連江縣



97 年最低生活費



14,152



10,991



9,829



6,500



未達 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未超過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 倍( 17,425 ),補助保費 70



14,152


17,425



10,991


16,487



9,829


14,744



6,500


9,750



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未達 2 未超過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26,137 ),補助保費 55



21,228 [1]


26,137



16,487


21,982



14,744


19,658



9,750


13,000



註: 97 年台灣地區(含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 17,425 元。


Q4 :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答: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 、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 、在學領有公費。


5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Q5 :「 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答: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至第 5 條之 3 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三)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 、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 、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Q6 :家庭總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答:有工作能力,指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 、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 、獨自扶養 6 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 、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 、受禁治產宣告。


Q7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向哪一單位提出申請?可否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答: 1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補助保費,應提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家庭人口各項收入之證明文件,如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如有不計列全家人口時,應另提憑不計列之證明文件,如不得再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配偶應提憑居留證、服兵役之證明、公費生領有公費之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2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但得委任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故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受委辦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委任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應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需要而定,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主動定期將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料匯送勞保局,由勞保局依補助比率開立繳費通知單。


3 、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向辦理機關提出申請時,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Q8 :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保費者,戶籍遷徙,是否應重新申請?


答:各級政府負擔之保費,係依被保險人當月 底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準。故申請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如戶籍遷出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區域時,應重新提出申請,惟如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遷徙時,得不用重新申請。


Q9 :經核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一次?


答:如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區域時,得免重新申請。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 2 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Q1 0:經審核不符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或對補助比率不服者,應向何機關提出訴願?


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係由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任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如對於鄉(鎮、市、區)公所核定之結果不服時,可向核定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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